【甄创营地 — 低空经济创业】宣传夸大飞行能力,履约违约赔偿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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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关于“甄创营地——低空经济创业”项目的争议持续发酵,引发行业内外广泛关注。据多位参与该项目的创业者及意向客户反映,该营地在前期宣传中存在显著夸大飞行器性能、虚化技术落地条件、模糊运营资质边界等行为,尤其在核心飞行能力描述上,多次使用“城市楼宇间自主起降”“无须专业执照即可操控”“续航超60分钟、抗风7级”等极具诱惑力但严重脱离实际的表述;而当参与者缴纳数万元“创业赋能包”费用、签署合作协议后,却遭遇设备交付延迟、实操培训缩水、适航认证缺失、飞行许可无法获批等一系列履约障碍,最终导致项目停滞、投资受损,部分客户甚至面临已购飞行器无法合法升空的窘境。

值得注意的是,甄创营地在其官网、短视频平台及线下宣讲会中,反复将自身定位为“低空经济创业加速器”,主打“轻资产入局、快速变现、政策红利全覆盖”。其宣传物料中高频出现经AI渲染的城市空中交通场景图:多旋翼飞行器从容穿梭于CBD楼宇群之间,机身印有“甄创认证”标识,配文称“已通过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预审备案”。然而,经多方查证,截至2024年9月,甄创营地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亦未取得任何型号无人机的《特许飞行证》或《设计批准书》;其所宣称合作的“某省级低空改革试点园区”,官方公开名录中并无该项目备案记录。更关键的是,其向客户交付的主力机型——标称“ZC-X9智能载人级eVTOL验证机”的设备,实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适航审定的原型样机,仅具备地面滑跑与离地悬停能力,最大实用升限不足30米,续航实测仅18分钟,且必须由持照机长远程接管方可完成基础航线飞行——与宣传中“全自动、全天候、全场景”的承诺形成巨大反差。

在合同履行层面,问题更为突出。多位客户出示的《低空创业服务协议》显示,甄创营地承诺“提供不少于40课时实操训练+3次真实空域飞行演练+1对1空域申报辅导”,但实际执行中,培训压缩至8课时线上录播课程,所谓“真实空域飞行”仅为在无申报资质的郊区农田上空进行5分钟遥控悬停;更有客户反馈,签约后三个月内未获任何空域协调进展,营地工作人员以“空域审批周期不可控”为由推诿,却拒绝退还已收款项。当客户依据协议第十二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核心服务无法履行,应按合同总额200%赔偿”提出索赔时,营地方面单方面出具《情况说明》,称“飞行能力描述属行业发展愿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并援引合同附件中一行极小字体的免责条款:“本项目所涉飞行功能演示效果受气象、电磁环境及监管政策动态影响,甲方知悉并自愿承担技术不确定性风险”。

这种将商业宣传与法律承诺刻意割裂的做法,已明显逾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界定红线,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尤为值得警惕的是,甄创营地并非个案,其操作模式折射出当前低空经济热潮下部分机构“重概念包装、轻合规建设”“重流量收割、轻履约保障”的普遍倾向——借国家推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发展低空经济的战略东风,将尚未成熟的技术阶段包装成“即买即赚”的创业捷径,把政策探索期的不确定性转嫁为消费者的直接风险。

目前,已有十余名客户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投诉材料,部分案件进入立案核查阶段。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便合同存在格式化免责条款,若经营者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资质、诱导重大误解等情形,该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已造成实质性财产损失的客户,依法主张全额退款及合理赔偿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低空经济是面向未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健康发展的根基在于技术可信、运营合规、服务扎实。任何以透支行业公信力为代价的短期营销,终将反噬整个生态的信任基础。当“飞起来”成为口号,“落得下”才是底线;当创业梦想被点燃,契约精神更应是不可动摇的压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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