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带货视频未加“广告”标识遭市监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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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名拥有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平台达人立案调查,起因是其发布的多条带货视频未依法标注“广告”字样。这一事件迅速引发公众关注,不仅牵涉到网络内容合规的边界问题,更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广告监管从传统媒介向新兴传播形态延伸的现实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2023年5月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无论是否收取费用、是否由品牌方直接委托,只要存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方关系,且内容具有商业推广目的,即构成互联网广告,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标明“广告”标识。该办法特别强调,“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同样适用上述标注义务。

被查达人长期以“真实开箱”“自用好物推荐”为主要内容标签,在其近期发布的12条视频中,集中推广某品牌电动牙刷、护眼台灯及功能性蛋白粉。视频画面中无品牌露出提示,口播语多使用“我自己用了三个月”“孩子每天都在用”等生活化表达,评论区置顶文案亦为“链接在主页”,全程未出现“广告”“合作”“赞助”等任何可识别的商业标识。经市监部门核查,该达人与三家企业均签署了包含保底佣金与销售分成条款的推广协议,部分视频还嵌入了专属优惠码与跳转链接,具备完整的广告行为要素。执法人员认为,此类“软性植入”虽规避了传统广告的显性特征,却恰恰模糊了信息本质,易使普通用户误将商业推广内容理解为客观中立的个人经验分享,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立案并非孤立个案。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标识违规案件276起,其中短视频及直播类占比达68.5%。不少达人辩称“自己也是消费者”“没拿钱就不算广告”,但法律认定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收取费用,而在于内容是否服务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推广目的。一位基层执法人员指出:“哪怕达人一分钱未收,只要受托发布、接受样品、签署排他协议,甚至仅因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事实上的推广默契,都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或发布者。”

平台责任亦同步被纳入监管视野。现行法规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广告活动承担审核与管理义务。实践中,部分平台虽上线了“广告标识”一键勾选功能,但默认关闭、路径隐蔽、无强制弹窗提醒,导致达人“忘记标注”成为高频借口。有业内人士透露,某头部平台内部数据显示,2024年Q1带货视频中主动标注“广告”的比例不足35%,大量内容依赖算法识别后人工复核,滞后性明显。监管部门已就此约谈多家平台,要求优化技术识别模型,将“广告”标识设为发布流程中的必填项,并建立达人信用档案与违规预警机制。

法律界普遍认为,本次立案释放出明确信号:监管正从“重结果”转向“重过程”,从“查虚假宣传”延伸至“查信息透明度”。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指出:“标注‘广告’不是给内容贴负面标签,而是重建数字空间的信任基础设施。它不是限制表达自由,而是保障选择自由——让消费者在点击、下单前,拥有判断信息性质的基本权利。”

目前,该案仍在调查中,或将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对涉事达人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若查实存在误导消费者情节,处罚力度将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启动针对MCN机构的专项普法行动,编制《达人广告合规操作指引》,涵盖脚本审核要点、口播话术禁区、标识位置规范(如须持续显示不少于3秒、字体大小不低于画面高度1/20)等实操细则。

当流量成为新货币,诚信仍是不可替代的底层资产。每一次未标注的“好物分享”,都在悄然稀释公众对真实经验的信任存量;而每一次依法亮明的“广告”,都是对理性消费生态的一次微小却坚定的加固。在算法奔涌的时代,法律所捍卫的,从来不只是规则本身,更是人与人之间那份无需言明却值得托付的基本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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