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创营地 — 低空经济创业】消杀作业不规范,污染环境要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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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浪潮中,无人机消杀作业正以高效、灵活、覆盖广等优势,迅速渗透进农业植保、公共卫生防疫、城市病媒生物防控等多个领域。然而,技术应用的提速若缺乏规范引导与责任约束,便极易滑向“重效率、轻生态”的误区。近期多地曝出无人机喷洒农药或消毒剂过程中存在超量施药、禁用药物滥用、未避开水源地与生态敏感区、未公示作业信息等突出问题,不仅削弱防治效果,更对土壤、水体、非靶标生物乃至周边居民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消杀作业不规范,已不再是简单的操作瑕疵,而是可能触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无人机作为新型作业工具,其操作主体(包括飞手、运营公司、委托单位)均被纳入该法所指的“其他生产经营者”范畴。一旦因违规喷洒导致农药渗入地下水、消毒剂流入鱼塘致水产死亡、或高浓度含氯制剂飘散至蜂场造成蜂群大量死亡,即构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生态环境部门有权依法立案调查。

更需警惕的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适用门槛已显著降低。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十人以上轻伤,或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重大损失的,即达到入罪标准。实践中,某省曾发生一起典型案例:一家农业科技公司在水稻田飞防作业中,为追求“立竿见影”效果,擅自将登记剂量提高3倍,并使用已禁用的有机磷类农药;药液随雨水径流进入下游灌溉渠,导致沿线5户养殖户共计1.2万尾鲫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7万元。最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飞防队长及技术负责人三人被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除刑事追责外,行政监管亦日趋严格。《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强调:“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亦规定,开展消杀工作必须“科学评估风险,防止次生危害”。这意味着,即便在疫情应急状态下,使用含醛类、过氧乙酸等强刺激性消毒剂进行大面积空中喷洒,若未进行环境影响预判、未设置有效隔离带、未避开学校、养老院等敏感区域,同样可能面临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合查处。2024年初,某市一物业公司在未报备、无专业指导情况下,组织非持证人员操控消费级无人机对小区绿化带反复喷洒高浓度84消毒液,导致周边30余株乔木叶片焦枯脱落,土壤pH值骤降,经监测确认已构成人为土壤酸化。当地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并责令承担为期两年的生态修复费用。

值得深思的是,责任链条并非止于一线飞手。在甄创营地所服务的众多低空经济创业项目中,我们观察到:部分初创企业将消杀业务外包给无资质个体飞手,却未审核其农药经营许可证、飞防作业备案记录及用药方案;有的平台仅以“接单—派单—结算”模式运营,对作业过程零监管;更有甚者,为压缩成本,在设备选型上回避具备精准变量喷洒、风速自适应、药液残留自动清洗等功能的专业植保机,转而改装玩具级无人机强行作业——这些管理缺位与技术妥协,实则是将法律风险层层转嫁,最终难逃连带担责。

因此,“规范”二字,绝非束缚创新的绳索,而是低空经济行稳致远的压舱石。创业者须树立“生态合规即核心竞争力”的认知:从建立标准化作业SOP,到接入北斗+AI的作业轨迹与喷洒量双追溯系统;从强制飞手完成农业农村部门认证的“无人机植保工”培训,到为每单作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从主动公开作业时间、药剂成分、避让区域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到与属地农技推广站、环保网格员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唯有将环保责任嵌入商业模式底层逻辑,方能在蓝天之下,真正实现技术向善、发展向绿。

当每一架升空的无人机都承载着对土地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对规则的恪守,低空经济才不只是经济增量的数字,更是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具象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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