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低空体验项目如热气球观光、动力伞飞行、滑翔伞体验、直升机短途游览等迅速兴起,成为文旅融合与休闲消费的新热点。然而,伴随行业扩张而来的,是游客在参与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操作失当、天气突变或管理疏漏等原因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频发。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由谁承担?游客、运营方、保险机构乃至监管单位之间权责边界模糊,极易引发争议。厘清赔付责任划分逻辑,既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也是推动低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首先,需明确低空体验项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高风险旅游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2条及第80条,旅行社及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负有事先说明、警示、告知风险及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法定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游客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不少运营方以“游客签署免责协议”为由拒赔,但根据《民法典》第506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签字不等于弃权,更不构成责任豁免的法定依据。
其次,责任划分须坚持“过错责任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司法逻辑。具体可分三类情形:其一,因运营方过错致损,如飞行员无有效资质、设备超期未检、起降场地未经合规审批、未依气象标准中止飞行等,属典型违约与侵权竞合,运营主体(通常为项目公司或飞行俱乐部)须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其二,因游客自身重大过失所致,例如擅自解开安全带、无视指令强行起身、隐瞒严重心脑血管病史仍执意参训等,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减轻运营方责任;其三,混合过错情形最为常见,如运营方未充分评估当日风速,游客亦未如实申报晕动症病史,此时将按双方过错程度比例分担责任——过往判例显示,运营方占比常达70%–90%,因其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航空类低空项目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特别规制。该法第124条规定:“因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损害与飞行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无论运营方有无过错,原则上均需赔偿(除非能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直接造成)。这一规则显著提高了运营门槛,也倒逼企业强化合规管理——例如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保额不得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如直升机载人飞行单座责任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保险机制是责任落地的重要支撑。目前市场上存在三类相关保险:一是运营方投保的公众责任险或航空器机身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二是旅行社作为组织方购买的旅游责任险;三是游客自行投保的意外伤害险。需特别提醒:游客所购意外险仅覆盖自身损失,不能替代运营方的法定赔偿责任;而运营方若未依法投保强制责任险,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其赔偿能力不足时,法院还可判令实际控制人、挂靠单位等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监管缺位仍是当前痛点。部分低空项目游走于“通用航空”与“体育运动”“文化旅游”交叉地带,存在多头管理、标准不一、执法不严等问题。2024年《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虽已施行,但对载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如动力伞、悬挂滑翔机)的运营主体资质、场地备案、人员培训等细则仍有待地方配套落实。游客选择项目时,务必查验运营方是否具备《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省级体育/文旅部门核发的专项资质,核实飞行员执照真伪(可通过民航局官网查询),并留存购票凭证、安全告知视频、现场签到记录等关键证据。
低空不是法外之地,体验亦非冒险赌注。每一次平稳起飞与安全着陆的背后,是制度设计的周密、主体责任的压实与权利意识的觉醒。唯有运营者敬畏专业、监管者恪守底线、游客理性知情,才能让这片蔚蓝空间真正成为安全、可持续、有温度的共享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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