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坑指南】无人机驾照明知无证仍上岗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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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加速发展,无人机在航拍、测绘、巡检、物流、农业植保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在行业快速扩张的同时,无证操作、违规飞行、责任模糊等问题也频频暴露,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图省事、赶工期、压成本,明知操作员未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即“无人机驾驶证”),仍默许其上岗作业,最终不仅导致飞行事故,更引发严重的法律连带责任——这已成为当前无人机安全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性雷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及最新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凡操控最大起飞重量在250克以上(含)的民用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操控员必须持有相应类别与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该执照由民航局授权机构培训考核颁发,分为视距内驾驶员(VLOS)、超视距驾驶员(BVLOS)、教员等级等,且需定期完成知识更新与熟练检查。值得注意的是,执照并非“一考永逸”,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完成复训或未通过定期检查的,执照自动失效。

现实中,不少企业存在严重认知误区:认为“飞得不高、时间不长、地方偏僻就不用证”;或把“厂家培训证书”“平台结业证明”“内部考核合格”等同于法定资质;更有甚者,让无证人员冒用他人执照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报备飞行计划。这些行为看似“灵活变通”,实则已踩踏法律红线。一旦发生坠机伤人、侵入禁飞区、干扰民航运行、损毁他人财物等后果,责任链条将迅速向多方延伸。

尤为关键的是连带责任机制的刚性落地。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8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换言之,若操作员无证上岗属单位知情默许、未尽审核义务、未组织合规培训,那么无论事故是否直接由操作失误引发,用人单位均须先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若涉刑事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负责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已多次亮剑。2023年某省电力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输电线路巡检,未核查合作方飞手资质,致无人机失控撞上高铁接触网,造成列车晚点2小时、设备损毁逾百万元。法院终审判决:飞手个人承担30%赔偿,而委托方电力公司因未履行选任审查义务,被判承担70%连带赔偿责任,并被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20万元罚款。类似判例在浙江、广东、四川等地均有出现,凸显监管从“查飞手”转向“查单位”的执法趋势。

规避风险,绝非仅靠“事后补救”,而须构建全周期合规防线:
准入端严把资质关:采购服务前,必须查验对方操控员执照原件、有效期、等级匹配性,并通过民航局“无人机操控员资质查询系统”实时核验;
管理端压实主体责任:自有飞手须建立资质台账,动态跟踪复训节点;严禁“人证分离”“借证飞行”“挂靠操作”;
作业端强化过程留痕:每次飞行前完成实名登记、空域审批、风险评估并存档;飞行日志、视频记录、气象数据等至少保存两年;
保障端完善制度兜底:为飞手购买足额第三者责任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资质违约条款与追偿机制。

无人机不是“玩具”,飞行权亦非“自由权”。当监管日趋穿透、判例不断累积、处罚标准持续提高,“不知情”不再是免责理由,“图方便”终将付出远超预期的成本。唯有真正敬畏法规、尊重专业、厘清权责,才能让每一次升空,既承载技术进步的希望,也筑牢安全运行的底线。否则,所谓“高效作业”,不过是悬于一线的侥幸;所谓“降本增效”,终将演变为难以承受的连带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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