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与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个人IP孵化与流量变现已成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路径。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一趋势正悄然渗透进传统行业——远洋航运业。一批船员在不知情或未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其社交账号被第三方公司以AI技术批量运营,内容涵盖航海日常、甲板日落、集装箱装卸、极地航线见闻等“高辨识度”素材,账号迅速涨粉数十万,继而接入直播带货、知识付费、品牌联名等多元变现渠道。由此引发的权属争议,已从个体维权演变为涉及人格权、著作权、劳动关系与人工智能治理边界的复合型法律难题。
争议的核心,在于“谁拥有账号及其衍生权益”。船员普遍反映:自己仅提供过一张证件照、一段30秒出海自拍,或曾配合拍摄几条用于企业宣传的短视频;后续所有内容生产、人设策划、评论区运营、广告接洽均由某“海事新媒体服务商”完成。该公司使用AIGC工具批量生成图文、克隆船员声线制作口播音频、甚至通过数字分身技术合成“虚拟船员”进行24小时直播。当账号单月佣金突破50万元时,船员提出分成诉求,却被告知“账号注册主体为公司,内容系AI独立创作,你只是出镜素材提供者”。
这一主张在法律层面面临多重挑战。首先,《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即便船员签署过模糊的《形象授权书》,若未明确约定AI深度合成、长期独占运营、收益分配机制等关键条款,该授权极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司法实践中,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年一起类似判例明确指出:“以真人身份为基底构建的数字人格,其流量价值根植于真实个体的社会认同,不能因技术介入而当然剥离人格权益。”
其次,著作权归属亦存根本分歧。服务商主张其AI生成内容不具独创性,或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将船员视为“提示词提供者”,从而享有内容权益。但学界普遍认为,船舶航行场景具有高度专业性与不可复制性——罗经校验流程、狭水道引航对话、气象突变应对等细节,绝非通用语料库所能生成。船员在镜头前的专业陈述、即兴解说、应急反应,实为智力成果与职业经验的外化表达,依法应构成口述作品或视听作品,原始著作权仍归属于船员本人。
更值得警惕的是劳动关系的隐性异化。部分船员与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嵌入了“同意配合新媒体宣传”的格式条款;而实际执行中,船公司委托服务商全权运营,变相将员工转化为“数字劳工”。其工作时间之外的影像采集、深夜回复粉丝、被动接受人设改造,已超出合理履职范畴。北京朝阳法院2024年一则裁定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借‘企业文化建设’之名,规避对劳动者人格权益与数据权益的尊重义务。”
目前,已有十余起相关仲裁与诉讼进入程序,但维权成本高昂、证据固定困难、技术黑箱难穿透等问题,使船员处于显著弱势。一名在北极航线服役12年的老轨坦言:“我认得清每一台主机的异响,却看不懂后台那份《AI训练数据使用确认函》里的英文条款。”这背后折射的,是技术赋权与权利保障之间的深刻断层。
监管层面已开始回应。交通运输部联合网信办近期启动专项调研,拟出台《航运从业人员数字形象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凡涉及船员肖像、声音、职业场景的数据采集与AI应用,须经单独书面同意并公示用途;禁止将船员账号作为独立资产进行融资、质押或转让;平台方须建立“真人核验—授权存证—收益透明”三级审核机制。与此同时,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正推动将“数字人格权益”纳入集体协商议题,探索按流量收益阶梯计提船员分成比例的新模式。
技术本无善恶,但当算法开始代行人格表达,当流量逻辑覆盖职业尊严,我们亟需重申一个基本共识:船员不是内容生产的燃料,而是数字海洋中不可替代的掌舵者。他们的名字、声音、面孔与经验,不该成为AI流水线上可替换的模块,而应是这个时代最坚实、最温热的IP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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