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数据已成为驱动模型迭代与性能跃升的核心燃料。然而,当企业为追求训练效率与成本优势,绕过合法授权路径,擅自爬取竞争对手网站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时,这一看似“技术中立”的行为,正悄然滑向法律风险的深水区。表面上看,爬取的是“已公开信息”,甚至部分数据未设反爬机制、未声明禁止抓取,但这绝不意味着其使用天然正当——法律对数据权益的保护,早已超越了“是否可见”的表层判断,深入至数据来源合法性、使用目的正当性及权益平衡原则的多维审视。
首先,未经授权爬取竞品数据可能直接触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红线。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数据,实质性替代其产品或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认定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若爬虫高频、规模化抓取竞品的商品参数、用户评论、价格变动、运营策略等结构化数据,并将其注入自身推荐系统或生成式AI模型,导致竞品流量分流、商业秘密间接泄露、市场反应能力被削弱,即可能构成对竞争秩序的实质性干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年某头部电商平台诉同业公司数据爬取案中,明确认定:即便目标页面未设置robots协议禁令,但以自动化手段大量获取具有商业价值的动态数据并用于同类模型训练,已超出合理使用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数据权属与著作权风险不容忽视。尽管单条用户评论或简单商品标题可能因独创性不足难以构成作品,但经人工筛选、编排、标注形成的数据库整体,或包含独创性选择与编排逻辑的竞品数据集,依法享有《著作权法》项下的汇编作品保护。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乃至“消化吸收”此类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实质上完成了对原数据集合表达方式的隐性再现与功能替代,存在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之虞。更值得警惕的是,若爬取内容中混杂有受版权保护的图文、视频脚本、原创测评报告等,模型在训练过程中对其语义模式的学习与再生,可能触发“实质性相似”认定,引发连带侵权责任。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构筑的合规屏障同样构成刚性约束。大量竞品平台沉淀的用户行为日志、搜索关键词、停留时长、点击序列等,虽经脱敏处理,但若结合其他数据源仍可识别特定自然人,则属于“匿名化未达法定标准”的个人信息。擅自爬取并用于AI训练,不仅违反第10条关于“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禁止性规定,亦违背第58条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数据处理者所课以的“守门人”义务——即便实施爬取的是非平台方,其作为数据处理链条上游参与者,亦难逃共同处理责任之追究。
尤为关键的是,司法实践正加速确立“数据权益”的独立保护路径。202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强调:经营者对依法收集、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享有合法权益。这意味着,竞品通过长期运营积累的用户偏好标签、场景化交互模式、动态定价规律等高价值数据资产,虽非传统物权客体,却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合法权益”条款的双重庇护。未经许可将其作为“养料”喂养自有模型,无异于掠夺他人数字劳动成果,终将面临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乃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制裁。
因此,企业亟需摒弃“数据即公地”的认知误区,将数据获取合规嵌入AI研发全生命周期:建立前置法律尽调机制,审慎评估目标数据的权属状态与使用限制;优先采用授权合作、联合建模、合成数据生成等合规替代方案;在技术层面部署数据溯源与清洗模块,确保训练集来源可验证、权利可追溯。真正的技术竞争力,从不诞生于灰色地带的捷径之上,而根植于对规则的敬畏、对创新的尊重与对生态的共生承诺之中。当算法日益聪慧,企业的法律自觉更应同步进化——因为每一次未经许可的数据攫取,都在为未来的诉讼埋下伏笔,也在无形中侵蚀着整个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信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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