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飞速普及与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超视距飞行(BVLOS, Beyond Visual Line of Sight)因其在物流配送、电力巡检、应急测绘、农业植保等领域的高效性,正逐步从试验走向规模化应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未经依法备案即擅自开展超视距飞行,已成当前低空安全管理中的高风险“雷区”。多地监管实践表明,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更可能触发多维度、高强度的行政乃至刑事追责。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开展超视距飞行活动的,应当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完成实名登记、运行风险评估及安全承诺备案。”此处的“备案”并非可选程序,而是法定前置条件——它涵盖运行主体资质核验、飞行空域合规性审查、通信链路可靠性验证、应急处置预案报备、操作员超视距资质认证(如CAAC颁发的Ⅴ类或Ⅵ类执照)等实质性要件。未完成全要素备案即升空,即构成“无计划、无许可、无监管”的非法飞行状态。
监管处罚已呈现“全链条从严”趋势。首先,在行政层面,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未备案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营合格证、驾驶员执照,并纳入民用航空信用信息记录。2023年某省电力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输电线路BVLOS巡检,因未同步完成空域审批与运行备案,单次飞行即被处以15万元罚款,并暂停其全年低空作业资质;2024年上半年,华东某物流科技企业连续三次在城市密集区实施未备案快递无人机超视距投送,最终被撤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其次,刑事责任风险切实存在。若未备案飞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干扰军民航正常运行或危及公共安全,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条款。2023年某地发生一起无人机闯入机场净空保护区事件,经溯源确认为某测绘公司擅自使用改装无人机执行未备案BVLOS航测任务所致,直接导致航班延误37架次,涉事企业法人及飞控工程师均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已注册无人机”即等于“可自由飞行”,或混淆“视距内备案”与“超视距专项备案”的法律效力层级。事实上,UOM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的实名登记仅解决设备身份问题,而超视距运行需单独提交《超视距飞行运行规范申请书》《通信导航监视保障方案》《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报告》等十余项技术文件,并通过局方组织的现场符合性验证。此外,“临时性”“小范围”“低高度”等主观判断不能豁免备案义务——只要飞行中操作员无法持续目视观察无人机本体,即落入BVLOS监管范畴。
规避风险的唯一路径,是建立“备案先行、全程留痕、动态更新”的合规闭环。建议运营主体在项目立项阶段即启动备案流程,预留不少于15个工作日用于材料审核与空域协调;委托具备CAAC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运行安全评估;对全部飞手实施超视距操作复训并留存考核记录;在每次任务前通过UOM平台提交具体飞行计划,确保时间、空域、航线、载荷等要素与备案内容严格一致。监管不是阻碍创新的壁垒,而是护航产业健康发展的安全护栏。
低空经济的未来图景,绝非无序扩张的“狂奔赛道”,而是法治化、标准化、精细化的系统工程。每一次未经备案的超视距升空,都在透支行业公信力,也在为自身埋下不可逆的法律隐患。唯有敬畏规则、恪守备案、主动协同监管,才能让无人机真正飞得稳、飞得远、飞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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