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未缴纳雇主责任险致工伤事故后无力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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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灵活用工模式迅速扩张。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同城跑腿员、直播带货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大量企业通过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发包”人力需求,以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关系认定风险。然而,在这一看似高效便捷的协作链条中,一个被长期忽视却至关重要的保障环节——雇主责任险,正成为悬在劳动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全生产法》,用人单位依法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参保,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须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灵活用工平台往往以“撮合服务”“承揽关系”“个体工商户转化”等名义,刻意模糊用工性质,拒绝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其本应主动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便成了可有可无的“选答题”。部分平台甚至将投保责任转嫁给个人——要求骑手自行购买意外险,或诱导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自主投保”,实则既无缴费能力,也无理赔通道。

现实远比条款残酷。2023年某省一典型案例显示:一名通过A平台接单的配送员在送餐途中遭遇机动车碰撞,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并永久性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续康复费用等合计逾68万元。事故发生后,平台坚称其仅为信息中介,骑手系“合作个体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该骑手所购的20元/月商业意外险,保额仅10万元,且条款明确排除“第三者责任导致的伤残赔付”,最终仅获赔不足2万元。当劳动者向平台追索剩余赔偿时,发现其运营主体为轻资产空壳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且无实际履约能力,账户余额常年不足5万元。法院虽判决平台承担雇主责任,但执行阶段因无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此类困境绝非孤例。据某地劳动仲裁委2024年上半年统计,在涉灵活用工平台的工伤索赔案件中,超73%的平台未投保雇主责任险;其中近六成劳动者最终获得的赔付不足法定标准的30%,另有19%因平台失联或注销而彻底维权无门。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平台在签约环节以格式条款单方免除自身保障义务,或通过多层嵌套的关联公司转移风险——用工主体、结算主体、投保主体彼此分离,形成“责任飞地”。一旦出险,劳动者需耗费数月甚至数年时间厘清法律关系、举证劳动事实、申请工伤认定、提起民事诉讼,而此时伤情恶化、家庭负债、再就业受阻等次生危机早已全面爆发。

从法理层面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并不取决于合同名称或平台单方声明,而应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形综合判断:是否接受平台考勤调度?是否统一着装、使用平台标识装备?收入是否由平台统一定价、抽成并结算?是否被纳入算法考核体系并受奖惩约束?凡此种种,均指向事实上的从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亦明确指出:“平台企业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的,应结合实质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未依法投保雇主责任险即属重大过失,平台不得以合同约定对抗劳动者法定救济权。

破解困局,亟需监管穿透与制度重构。一方面,人社、银保监、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建立灵活用工平台强制保险备案机制,将雇主责任险投保状态、保单真实性、保障范围及理赔响应时效纳入平台合规评估核心指标,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者实施准入限制与信用惩戒;另一方面,应推动“平台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允许按单计费、动态承保,兼容多平台兼职场景,并设立省级工伤保障应急垫付基金,对确因平台拒赔、逃逸导致救治延误或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先行垫付,再向责任方追偿。

当算法不断优化派单效率,当数据精准描摹用户画像,我们不应容忍最基本的劳动保障仍停留在“愿不愿保”的道德选择层面。每一份准时送达的餐食背后,是一个真实的人;每一次深夜归家的疲惫身影,理应被制度温柔托住。未投保不是疏忽,是系统性漠视;无力赔付不是意外,是结构性失责。唯有将雇主责任险从平台账本上的“可选项”,真正变为法律刚性约束下的“必选项”,灵活就业才能真正灵活而不失尊严,平台经济才能行稳致远,不负时代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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