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前“双碳”目标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节能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EMC)作为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日益成为用能单位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重要路径。该模式以“节能效益分享”为核心,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投资、设计、建设并运维节能项目,用能单位则以项目产生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为依据,按约定比例向ESCO支付服务费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一个长期被忽视却极具法律与运营风险的问题日益凸显——资产权属约定不清。
EMC项目中涉及大量专用设备,如高效电机、变频器、智能照明系统、余热回收装置乃至整套能源管理系统软硬件。这些资产通常由ESCO全额出资采购、安装并调试,但在合同文本中,往往仅笼统表述为“项目资产归双方共有”“合同期内由ESCO所有、期满后无偿移交”或“所有权随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自动转移”,而未对资产范围、权属变更时点、登记义务、毁损灭失责任、融资抵押限制等关键要素作出明确、可执行的约定。这种模糊性直接导致多重现实困境。
首先,产权边界模糊易引发履约争议。当项目运行中期出现重大设备故障,或用能单位擅自拆除、转租、抵押相关节能设备时,ESCO若主张物权保护,常因缺乏清晰的所有权登记凭证和合同支撑而难以举证;反之,用能单位若以“已支付多年节能款”为由主张事实所有权,亦可能动摇ESCO的投资保障基础。某省一典型案例显示,ESCO在五年分享期尚未届满时发现客户将锅炉变频系统整体拆卸用于另一厂区,起诉要求返还原物,但因合同未界定“变频系统是否包含控制柜、传感器及嵌入式软件”,法院最终以权属不明驳回部分诉请。
其次,资产权属不清严重制约融资能力与风险缓释。当前多数ESCO规模偏小、轻资产运营,亟需以项目资产作为增信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或发行绿色债券。然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设备所有权归属ESCO且允许其设立抵押登记,金融机构普遍拒绝接受该类资产作为有效担保标的。更有甚者,部分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受理节能设备类动产抵押备案,而合同又未约定用能单位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致使ESCO陷入“投得出、融不到、押不了”的被动局面。
再者,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亦因权属不明而产生偏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7号,资产所有权归属直接决定折旧计提主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路径。若合同未明确设备系ESCO自有资产还是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双方可能分别按“经营租赁”与“购进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造成税务稽查风险与跨年度调整成本。
更值得警惕的是,权属条款的缺失正在削弱EMC模式的可持续性根基。据中国节能协会统计,近三年约23%的EMC纠纷源于资产归属争议,其中近六成发生在合同期满前后。部分用能单位在分享期结束前突击更换关键部件、隐匿原始采购凭证,意图规避无偿移交义务;也有ESCO在提前终止合同时强行拆走设备,引发治安纠纷。此类事件不仅损害个体企业权益,更侵蚀行业信用体系,抬高整体交易成本。
破解之道,须从合同源头强化法律技术治理。建议在EMC协议中单设“资产权属与处置”专章:一是采用“正面清单+技术附件”方式列明全部节能资产明细(含品牌、型号、序列号、安装位置及对应节能功能),避免使用“相关设备”“配套系统”等模糊表述;二是明确所有权始终归属于ESCO,用能单位仅享有合同期内的占有、使用权,并承担妥善保管义务;三是约定所有权转移以书面交接确认书签署为生效要件,而非简单以期限届满自动转移;四是增设用能单位配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的违约金条款,形成刚性约束。
节能不是零和博弈,EMC更非信任游戏。唯有将资产权属这一基础性法律命题置于合同核心位置,以精细化、可视化、可执行的条款筑牢权责边界,方能在节能效益持续释放的同时,真正实现ESCO稳健投资、用能单位安心用能、金融机构放心放贷的三方共赢格局。这不仅是商业理性的回归,更是绿色低碳发展行稳致远的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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