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古籍扫描仪平台因未获图书馆特许授权陷入版权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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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古籍数字化进程加速推进,一批民间技术团队与高校志愿者自发搭建起“共享古籍扫描仪平台”——一种依托开源硬件、分布式协作与云存储技术的公益型扫描服务系统。用户可在线预约设备使用时段,将个人收藏或机构暂未数字化的线装书、稿本、抄本等文献送至合作扫描点,在标准化光照与非接触式压平装置下完成高清影像采集,并即时上传至共建数据库,供研究者免费查阅、校勘与标注。该模式一度被视作激活散佚文献、弥合馆藏鸿沟的创新实践,却在运行两年后悄然陷入版权法律边界的模糊地带:多家省级图书馆相继发函要求暂停平台对馆藏影印本及部分特藏文献的扫描服务,理由直指“未经特许授权即开展复制行为”,引发学界、法律界与数字人文从业者的持续热议。

问题核心在于古籍复制行为的法律定性发生结构性错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古籍多属“无主著作”或“作者身份不明、保护期届满”的公有领域资源,其文本内容本身通常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真正引发争议的,是图书馆对古籍原件所享有的物权、管理权及基于特殊保管义务衍生的“事实控制权”。尤其对于善本、孤本、未公开稿本等特藏文献,图书馆虽不享有文本著作权,却依据《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九条“依法保护馆藏文献信息”的职责,以及与捐赠方、寄存方签订的协议,实际行使着对原件使用方式、复制范围、传播渠道的排他性管理权限。平台在未与图书馆签署任何协作协议的前提下,接受用户携带从图书馆借阅或临时调阅的古籍进行扫描,客观上绕过了馆方设定的复制审批流程、图像水印嵌入机制与元数据著录规范,使高精度影像脱离受控环境,潜在放大了盗拍、商用、篡改与不当传播风险。

更值得警惕的是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的深层断裂。平台的设计哲学强调“去中心化”与“使用权开放”,默认古籍作为人类共同文化遗产应突破机构壁垒流动;而图书馆的治理逻辑则建立在“分级保护—分类授权—全程留痕”的审慎框架之上。例如,某省图曾发现平台用户上传的一部明代蓝印本《楚辞章句》,其扫描源实为该馆2018年仅限馆内阅览的修复后复制品,而平台未验证来源合法性,亦未标注原始收藏机构与限制说明,导致该影像被多个商业古籍APP二次抓取并用于付费订阅服务。此类事件虽非平台主观恶意所致,却暴露出公益初衷与合规路径之间的巨大张力:当“共享”未嵌入法定授权链条,“扫描”便难以自证其行为正当性;当“公益”缺乏与权利主体的制度性对话,“数字化”就可能异化为对文化主权的无声消解。

目前,已有三所高校图书馆尝试与平台试点“授权扫描合作”:由馆方指定可开放扫描的文献目录,提供标准元数据模板与数字水印SDK,允许平台在馆内设立经认证的扫描终端,并同步接入图书馆数字资产管理系统。这一转向表明,灰色地带并非不可逾越,关键在于将技术倡议转化为制度协同。法律学者指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三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但前提是“符合国家规定”;而所谓“国家规定”,既包括《古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复制利用须经收藏单位同意”的原则性条款,也涵盖《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古籍中涉及近代人物手迹、批校、信札等可能含敏感信息内容的处理规范。

归根结底,共享古籍扫描仪平台的价值不应因其当前的法律窘境而被否定,而亟需被重新锚定——它不是对图书馆权威的挑战,而应成为其专业能力的社会化延伸;其生命力不在于规避授权,而在于重构授权形态:从“一事一批”的行政许可,转向“标准共建、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契约化协作。唯有当每一次快门的按下,都伴随着清晰的权利确认、可追溯的使用记录与双向奔赴的信任契约,古籍数字化才真正走出灰色地带,步入光亮而稳健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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