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模式在城市治理中的深度渗透,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自习室等业态迅速铺开,成为提升公共服务可及性与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补充。然而,在实践推进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将本属市场化、轻资产、低门槛的共享项目,径直纳入特许经营范畴,通过设定高额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本地化运营主体、限定服务区域与车辆配额、附加投资规模与技术标准等行政性准入条件,客观上抬高了行业进入壁垒,削弱了市场竞争活力,也偏离了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定初衷与适用边界。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特许经营适用于“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的项目。其核心要件包括:显著的公共属性、重资产投入特征、自然垄断倾向、需长期稳定供给,以及对公共安全与服务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责任。而多数共享项目恰恰相反——其资产权属清晰(多为平台企业自有)、运营弹性高、技术迭代快、服务供给高度分散且可替代性强。以共享单车为例,车辆投放、调度、维护均由企业自主完成,政府仅需通过总量调控、停放秩序管理、数据接口对接等柔性手段实施监管,完全不具备适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法理基础。
准入受限的直接后果,是市场结构趋于固化。某中部省会城市曾对共享电单车实行“一城一牌”特许经营,仅授予两家本地国企背景企业运营权,其余十余家全国性平台被拒之门外;另一沿海城市要求新进入者缴纳不低于3000万元履约保函,并承诺三年内新增不少于2万辆新能源车辆——此类条件远超中小创新企业的资金与运营能力,实质形成“以合规之名,行排他之实”的隐性壁垒。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地方将特许经营权与财政返还、税收分成挂钩,诱发权力寻租空间,使本应中立的监管角色异化为利益分配主体,进一步侵蚀政策公信力。
从制度逻辑看,将共享项目泛化适用特许经营,暴露出三重错位:一是法律适用错位,混淆了“一般市场监管”与“特殊授权管理”的界限;二是治理理念错位,以传统基建思维应对数字时代轻量级服务,忽视平台经济“小步快跑、快速试错、动态优化”的运行规律;三是权责配置错位,过度倚重事前审批,弱化事中事后协同监管能力,导致监管资源错配——当大量精力消耗于资质审核与协议谈判时,对用户押金安全、算法调度公平性、数据合规使用等真正关乎公共利益的风险点,反而缺乏专业力量跟进。
事实上,国家层面已多次释放纠偏信号。《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事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亦强调:“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评级、奖励等方式设置或变相设置准入障碍。”这些政策导向并非否定监管必要性,而是倡导回归法治轨道,以标准化、透明化、可预期的规则体系替代碎片化、运动式、选择性的行政干预。
破解困局,关键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对共享项目,宜构建“负面清单+信用监管+场景化规则”的新型治理框架:首先,明确禁止将非垄断性、非重资产、非持续性公共服务类共享业态列入特许经营范围;其次,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运营主体信用档案,将用户投诉率、故障响应时效、数据报送质量等纳入动态评价;再者,针对不同场景制定精细化规则——如校园内共享自习室侧重消防安全与预约公平,景区共享导览设备聚焦内容合规与适老化设计,而非“一刀切”要求统一牌照与资本门槛。
共享的本质是连接与赋能,而非圈地与设限。当一座城市因过度依赖特许经营而失去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活力,其所谓“规范”,实则是对创新可能性的自我压缩。唯有尊重市场规律、恪守法治底线、激活社会协同,才能让共享真正成为普惠、韧性和可持续的城市肌理,而非被行政逻辑重新编码的封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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