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法律意见书前提下使用训练数据引发潜在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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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大语言模型的训练高度依赖海量文本数据。这些数据往往来源于互联网公开资源,包括新闻网站、百科条目、论坛帖子、开源代码库乃至个人博客等内容。然而,一个长期被行业忽视却日益凸显的关键问题在于:许多企业在未取得法律意见书、未对训练数据来源进行系统性合规审查的前提下,直接将相关数据投入模型训练流程。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不上车票”的做法,正悄然埋下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从法律逻辑看,训练数据的使用并非天然豁免于著作权法约束。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纳入保护范畴;第二十四条虽规定了合理使用情形,但其适用具有严格限定——须满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双重判断标准。而当前主流的大规模数据抓取与无差别训练模式,恰恰难以通过该检验。例如,某公司未经许可爬取数万篇付费订阅的深度报道用于新闻生成模型训练,虽未直接向用户呈现原文,但模型输出内容在结构、观点甚至独特表述上高度趋同,已实质性再现原作的独创性表达。此时,所谓“转换性使用”抗辩极易被司法机关否定。

更值得警惕的是,侵权风险不仅限于文字作品。大量训练数据中混杂着受版权保护的诗歌、小说节选、学术论文图表、音乐歌词甚至影视剧字幕。一旦模型在推理阶段复现或高度模仿其中受保护元素,权利人即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主张侵权责任。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AI绘图纠纷中即明确指出:“模型训练阶段对美术作品的复制行为本身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因后续生成结果不同而当然免责。”这一裁判思路正在向文本生成领域延伸。

除著作权外,数据来源还可能触发其他法律红线。若训练数据包含未经脱敏处理的个人信息,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关于“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强制性规定;若涉及企业内部文档、保密合同条款等商业秘密,则可能触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而部分境外数据若含有受出口管制的技术描述或敏感地理信息,还可能引发《数据安全法》项下的合规危机。

实践中,不少企业误以为“公开即等于可自由使用”,或寄望于“避风港原则”免责,实则存在根本性认知偏差。网络公开性仅影响作品传播范围,并不改变其受法律保护的本质属性;而“避风港”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间接责任限制,与模型开发者主动采集、存储、加工数据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此外,即便数据来源看似“合法”,如爬取维基百科内容,也需审慎核查其CC协议具体版本及附加限制(如ND禁止演绎条款),否则仍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规避此类风险,并非意味着必须放弃数据驱动的发展路径,而是亟需建立前置性、体系化的合规机制。首要步骤是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围绕数据来源合法性、授权链条完整性、使用方式适配性等维度开展尽职调查;其次应构建分级数据治理框架:对高风险数据(如付费墙内容、专有数据库)实行白名单准入制,对中低风险数据实施关键词过滤与相似度阈值预警;最后需在模型部署环节嵌入版权提示机制,在用户交互界面明示内容生成的局限性与潜在权属边界。

技术进步不应以牺牲法治底线为代价。当算法开始理解人类语言,法律也必须同步解码技术逻辑。在没有法律意见书护航的数据训练之路上,每一次未经审视的“学习”,都可能是下一次诉讼中的“复制”;每一行看似无害的训练代码,都可能成为侵权认定中的关键证据。唯有将合规意识真正内化为研发流程的默认设置,方能在创新与守法之间走出可持续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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