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社区居委会作为连接政府与居民的“最后一米”,本应是公共服务精准触达的关键枢纽。然而,近年来多地出现一种普遍而隐蔽的困局:街道或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后,项目迟迟无法实质性落地——活动方案反复修改却难获审批,物资采购卡在“谁来签字”环节,志愿者招募因“责任主体不明”被搁置,甚至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长期趴在账上无法支出。表面看是执行不力,深层症结却在于合作过程中权责边界模糊、制度供给缺位,形成了一种“人人有责、人人无责”的治理悬浮状态。
这种权责不清首先体现在职能定位的错位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政府派出机关或行政末梢。但在实际运作中,大量本应由街道内设科室或专业机构承担的事务——如老年人能力评估、困境儿童档案动态更新、消防安全巡查记录等——被以“下沉服务”“协同治理”之名打包转交居委会。居委会既无相应执法权限,也缺乏专业资质和配套经费,却常被要求“签责任状”“报进度表”。某市试点“嵌入式养老驿站”项目时,卫健部门委托居委会开展健康初筛,但未明确其是否具备信息采集合法性、筛查结果如何对接医疗机构、异常数据是否需承担告知义务。居委会主任坦言:“我们连血压计校准证书都没有,却要对筛查准确性负责?出了问题,追责时法律认的是公章,不是能力。”
其次,协作机制缺乏刚性约束。当前多数合作依赖临时性会议纪要、口头约定或模糊的“职责分工备忘录”,既无法律效力,也无监督闭环。当服务链条涉及多部门时,推诿便成为常态。例如,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调解工作,住建部门认为属“居民自治范畴”,要求居委会牵头协商;司法所强调“调解需持证上岗”,建议由专职人民调解员介入;街道则以“经费未单列”为由暂不支持第三方参与。最终居委会被迫以“热心居民协调员”身份介入,既无调解文书效力,又因缺乏政策解释权导致居民质疑其公信力,项目陷入僵局。权责未厘清,协作便沦为“击鼓传花”,鼓声停处,便是服务断裂点。
更值得警惕的是,权责失衡正悄然侵蚀居委会的自治根基。当居委会持续承接超负荷行政事务,其本源性职能——组织居民议事、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掘内生力量——便被系统性挤压。某区统计显示,居委会平均每周填写报表27份,其中63%与居民自治无关;年度工作计划中,自主发起的社区营造项目不足总量的15%。长此以往,居委会易蜕变为“行政代办点”,居民对其认同感下降,议事会出席率逐年走低,真正需要居民共商共治的议题反而失去落地土壤。服务无法落地,本质是治理主体被工具化后的功能性萎缩。
破局之道,不在强化管控,而在精准赋权与制度确权。亟需制定《街道与居委会职责清单指引》,以正面列举+负面禁止方式,明确哪些事项必须由街道直接履职,哪些可依法委托并同步移交资源与权限,哪些须经居民会议授权方可开展。对确需协同的事项,推行“一事一协议”,写明各方权责、履职标准、风险分担及争议解决路径,并纳入基层法治督察范围。同时,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将专业能力认证与岗位职责绑定,避免“让无证者干专业事、让无权者担无限责”。
权责如经纬,清晰方成布;自治若活水,疏浚始得流。当居委会不再因“该不该做”而踌躇,居民不再因“找谁负责”而迷茫,那些写在文件里的服务承诺,才真正有了扎根社区的土壤与拔节生长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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