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轻创业”模式在银发经济赛道中迅速升温:一群平均年龄三十出头的年轻人,依托短视频平台、社区团购小程序和所谓“适老化改造服务包”,打着“智慧养老”“代际共融”“法律护老”的旗号,组建起数十人规模的灵活团队,宣称能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遗嘱见证、意定监护协议代办等专业服务。然而,深入调研发现,这类轻创业团队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键条款的理解存在系统性、结构性偏差,不仅背离立法本意,更在实践中埋下多重法律与伦理风险。
最突出的误读集中于该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的规定。团队普遍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养和保护的义务”简化为“只要签了服务协议,我们就替子女尽孝”,甚至设计出“孝心代偿套餐”,承诺“每月支付老人800元生活补贴,换取子女签署《赡养责任转移确认书》”。殊不知,该法条明确强调义务主体是“成年子女”,且该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不可转让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早已指出:“赡养义务不因第三方介入或金钱给付而免除。”此类操作实质是以商业契约掩盖法律强制义务的规避意图,既无法律效力,更可能诱导子女产生错误认知,弱化其法定责任意识。
另一典型偏差体现在对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曲解。不少团队擅自推出“一站式意定监护签约服务”,声称“299元包办公证+律师见证+后续监督”,并宣称“比法院指定监护更高效、更贴心”。问题在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仅作原则性授权,具体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意定监护的前提是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方为有效;而轻创业团队所依赖的所谓“线上电子签约+远程视频见证”,未经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认可,不具备法定效力。已有多个地方公证处公开提示:非公证机构参与的“意定监护代办”,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发生争议,老人权益将彻底失守。
更为隐蔽却危害深远的是对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条款的工具化滥用。该条款本意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规路径参与养老服务供给,但部分团队将其异化为“政策背书许可证”,在宣传物料中频繁使用“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本服务已获国家支持”等误导性表述。实际上,该条文未设定任何行政许可、资质门槛或服务标准,更不构成对具体商业行为的合法性确认。这种偷换概念的操作,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还挤压了真正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专业机构(如基层法律服务所、老年维权中心)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究其根源,偏差并非源于知识盲区,而在于商业模式与法律逻辑的根本错位:轻创业团队追求“标准化、可复制、高毛利”,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恰恰要求“个体化、审慎性、强干预”。法律不是产品模块,权利不是流量入口。当“3分钟读懂遗嘱效力”成为短视频标题,“监护协议模板免费领”沦为私域引流钩子,法律就被降维成了营销话术。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团队刻意模糊自身角色边界——既不申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也不备案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却以“法律顾问”“权益管家”自居,游走在无证执业与非法经营之间。
规范之路,不在取缔,而在引导。亟需市场监管、民政、司法行政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清单,对面向老年人的法律类服务实施“白名单”动态管理;同步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实施细则出台,明确“法律服务中介”的资质认定标准与禁止行为清单;更重要的是,支持高校法学院、老龄协会联合开发“银龄普法讲师团”,让真正懂法、敬老、知老的专业力量下沉至社区一线。唯有让法律回归其守护本位,而非沦为创业PPT里的一页幻灯片,老年人才能在数字时代真正享有有尊严、有底线、有温度的法治保障。
Copyright © 202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