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自媒体账号凭借其灵活的内容形式、精准的用户触达和较强的种草转化能力,已成为品牌营销的重要渠道。尤其在美妆、服饰、食品、家居等消费领域,“商业种草”——即以软性内容形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日益普遍。然而,在流量变现热潮背后,一个被长期忽视却日趋严峻的问题正浮出水面:大量未依法备案的自媒体账号擅自开展商业种草活动,潜藏着不容低估的政策与法律风险。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明确规定:“通过网站、应用程序、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属于互联网广告。”而第十条进一步要求:“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尤为关键的是,《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这一“备案义务”并非泛泛而谈——在实践中,主要指向两类主体:一是作为广告主的品牌方,二是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自媒体运营者(特别是具备持续性、规模化、营利性特征的账号)。
2024年3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再次强化了主体责任。其中第六条强调:“从事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并以营利为目的、持续发布商业推广内容的自媒体,应当依法向属地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不得开展商业性内容推广活动。”这意味着,单纯的个人兴趣分享尚可豁免,但一旦形成“有组织、有对价、有频次”的种草行为——例如接受品牌方付费、签署推广协议、按曝光量或成交额结算佣金、批量制作带货短视频等——即已实质性构成“广告发布行为”,触发备案合规门槛。
未备案即开展商业种草,首当其冲的风险是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未显著标明“广告”、隐瞒广告属性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以来,浙江、广东、上海等地已陆续查处多起“网红博主未备案接单种草”案件,某杭州MCN机构旗下27个未备案小红书账号因集中承接美妆品牌推广被罚86万元;一名拥有82万粉丝的抖音美食博主,因连续三个月未标注“广告”且未完成备案,被广州市场监管局认定为“非法广告发布主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2万元。
更深层的风险在于连带责任传导。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若种草内容存在夸大功效、虚构体验、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如宣称“七天淡斑”“婴儿级安全”),而账号未备案、无资质审核机制、无内容留痕管理,监管部门将直接追溯至实际运营主体,甚至穿透至实际控制人。部分平台亦已升级内控规则:小红书自2024年二季度起,对未完成“商业内容报备”的账号限制流量池推送;抖音则对未备案但高频发布带货视频的账号自动触发“广告资质核验弹窗”,三次未响应即暂停其商品橱窗及星图接单权限。
此外,税务合规风险同步凸显。未备案往往伴随经营主体缺位——大量种草博主以个人名义收款,未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所得,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匿收入”。2024年多地税务稽查案例显示,部分头部博主因单条种草报价超5万元、年推广收入逾百万元却仅按“劳务报酬”缴税,最终被补征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金额远超广告收益本身。
值得强调的是,备案并非繁文缛节,而是厘清权责、保障权益的基础机制。完成备案后,自媒体可依法申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如涉及时政类内容)或进行《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备案》,不仅提升平台信任度与流量权重,更在发生合同纠纷、内容争议或消费者投诉时,成为证明自身合规运营的关键证据。
监管的初衷从来不是遏制创新,而是推动种草生态从野蛮生长走向专业规范。当每一次“真实体验”的分享都建立在真实身份、真实资质与真实责任之上,商业价值才能真正与社会信任同频共振。对自媒体从业者而言,与其在灰色地带试探边界,不如主动拥抱备案制度——这既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自身职业生命的郑重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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