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探店种草未披露合作性质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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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与社交电商的迅猛发展,“达人探店”已成为消费者获取餐饮、美妆、服饰、文旅等消费信息的重要渠道。无数博主、KOL(关键意见领袖)、素人创作者穿梭于城市街巷,以“真实体验”“亲测推荐”为标签,用镜头记录用餐过程、试妆效果或入住感受,再辅以热情洋溢的口播与精心剪辑的画面,悄然完成一次“软性种草”。然而,在流量变现逻辑驱动下,大量探店内容实则源于商业合作——品牌方支付费用、提供免费服务或赠送产品,但创作者却未在视频、图文或直播中明确标注“广告”“合作”“赞助”等字样。这种刻意淡化甚至隐瞒合作性质的行为,已实质性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红线,构成违法。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而真正支撑该条款落地执行的关键依据,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与第十七条。其中第九条指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十七条进一步强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广告审核责任;对利用其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这意味着,无论形式如何“生活化”“去商业化”,只要内容具备推销目的、存在交易对价、导向实际转化,即落入广告范畴,必须履行显著标示义务。

实践中,不少达人以“刚好路过”“朋友推荐”“纯属个人喜欢”等话术规避披露,或将合作信息藏于评论区末尾、视频角落的0.5秒字幕,甚至使用“本场由XX品牌友情支持”等模糊表述,试图模糊商业属性。此类操作不仅误导公众对内容客观性的判断,更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消费者基于“非利益关联”的信任作出消费决策,却 unknowingly(不知不觉地)接受了经过包装的商业宣传——这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下的隐性诱导,背离了广告活动应遵循的“真实、合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面已持续释放从严信号。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治理网络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明确将“达人探店未标明广告”列为整治重点;多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开出罚单:某MCN机构旗下美食博主因连续12条探店视频未标注广告,被处以罚款20万元;某头部短视频平台因未有效履行平台审核义务,被约谈并责令整改。司法判例亦逐步明晰责任边界——在2024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者索赔案中,法院认定博主未披露合作事实,导致用户误判产品功效并产生损害,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反思的是,违法动因往往并非主观恶意,而是认知偏差与行业惯性。部分达人认为“没挂购物车就不算广告”,或误信“口头提一句品牌名就等于披露”,更有甚者将《广告法》视为“传统媒体专属规范”,忽视其对所有“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传播行为均具普适效力。事实上,法律判定核心在于“实质影响”,而非形式标签:是否接受对价?是否受品牌方内容干预?是否设置转化路径?三者居其一,即触发广告属性。

合规路径其实清晰可行:在视频开头口播声明“本期内容为商业合作”,在画面左上角持续显示“广告”角标,于文案首行置顶“#广告#”标签,或在直播口播中同步说明合作背景。这些举措成本极低,却能切实保障内容公信力,亦是对自身长期职业声誉的负责。平台方亦须强化技术识别与人工复核机制,将“广告标识”设为发布必填字段,对高频次未标示账号实施限流或警示。

归根结底,“探店”之所以被信赖,正因其承载着普通人的真实视角与朴素经验;一旦这份真实被商业契约悄然置换,再精致的画面也难掩价值失重。当每一次点击都可能导向一场未经提示的营销,我们守护的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数字时代稀缺的真诚生态——它不靠滤镜堆砌,而赖于一句坦荡的“这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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