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内容创作与商业推广的边界日益模糊。不少自媒体账号、短视频博主、直播主播在发布日常分享、测评、种草类内容时,未对其中夹带的商业推广信息进行显著标识,导致消费者难以分辨哪些是真实体验、哪些是付费广告。这种“软性植入”“隐形推广”的行为,看似自然流畅,实则已悄然触碰法律红线——2023年至今,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已公开通报数十起因“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而被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相关主体不仅被处以罚款,部分还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与“显著性”:即无论传播形式如何创新,只要内容实质上属于商业广告(包括以介绍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推荐、展示、测评、试用等),就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向公众标明其广告属性。所谓“显著标明”,并非仅限于文字标注,更强调位置醒目、字体适中、持续可见、不易忽略——例如在视频开头3秒内口播说明“本条内容为品牌合作广告”,或在画面左上角全程显示“广告”水印;在图文帖文中,则需在标题下方或首段首句以加粗、变色等方式明确标注“广告”字样,而非藏匿于文末小字或评论区。
实践中,大量被立案的情形恰恰源于“技术性规避”思维。某知名美妆博主在一条时长4分12秒的护肤流程视频中,全程演示某品牌新品使用效果,从开箱、质地观察、上脸感受至后续肤质变化,细节详实、情绪饱满,却未在任何环节提示广告属性。虽在视频简介末尾以灰色小字注明“感谢XX品牌支持”,但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标注位置隐蔽、字号过小、色彩对比度低,且未与内容形成有效区分,不具备法定“显著性”,构成“以其他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最终,该博主及其所属MCN机构被合计罚款28万元,并被责令30日内完成全平台历史视频广告标注整改。
类似情形亦频发于社交平台“种草笔记”。有母婴类KOC(关键意见消费者)连续发布5篇婴儿洗护产品对比测评,每篇均附详细成分分析与使用建议,文末统一标注“自购分享”。然而调查发现,其近半年内与三家品牌签订推广协议,所涉产品均为付费推广项。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后台数据及合同后认定,“自购”表述与事实不符,属虚构消费场景,且全文未作任何广告提示,使读者误以为系真实用户自发推荐。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该行为被定性为违法广告发布,当事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仅限于内容创作者。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负有核对义务。某头部短视频平台曾因未建立有效广告识别审核机制,放任大量未标注广告的达人内容上线,被地方市场监管局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多家电商内容生态部门亦因未在“好物推荐”“榜单精选”等频道设置强制标注入口,被同步追究平台管理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执法已从“重处罚”转向“重预防+重规范”: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网信、广电部门推出“广告标识合规指引”,细化短视频、直播、图文等不同形态的标注标准;部分平台试点AI自动识别潜在广告内容并弹窗提醒创作者补标;行业协会亦推动建立“广告内容白名单”与创作者诚信档案。这些举措释放出明确信号:流量不是法外之地,真诚才是内容的底线,而依法标注,正是对受众知情权最基本的尊重。
归根结底,广告与内容的界限从来不在技术层面,而在价值立场——当每一次推荐都坦荡署名,每一则测评都亮明身份,用户才能真正拥有选择的自由,行业也才可能走向健康、可持续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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