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平台经济已成为消费主流渠道。然而,伴随流量红利而来的,是部分商家为追求短期利润,公然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电商平台、直播带货机构、自营选品团队在未履行法定资质审核义务的情况下,放任甚至助推此类商品上架销售。当消费者因使用三无产品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不仅实际销售者需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方、选品方、合作推广方等亦可能被依法认定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一司法趋势已在多起判例中得到明确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被细化为“过错范围内的连带责任”乃至“全额连带责任”。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5批指导性案例中,某短视频平台因未对入驻保健品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进行实质性核验,即允许其直播销售无备案编号、无检测报告、无标示生产企业的减肥胶囊,致多名消费者出现肝功能异常。法院最终判决平台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正是其“选品环节存在重大过失,实质放弃了法定审核义务”。
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不仅源于电商法,更植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共同实施”,并不要求主观意思联络,而是强调行为关联性与客观可归责性。当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流量扶持、统一包装、联合 branding 等方式深度参与商品筛选、品控把关与销售闭环时,其已超越单纯的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角色,实质成为产品流通链条中的关键控制方。此时,若其明知或应知所选商品缺乏基本合规资质(如化妆品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备案编号,儿童玩具无3C认证,医疗器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却仍以“严选”“爆款”“官方推荐”等名义背书推广,即构成对违法商品的默许与协助,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应知”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一起电动平衡车致伤案中指出:“对于高风险消费品,平台不得以‘技术中立’或‘数量庞大难以逐一核查’为由免除审核义务;其应建立与商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主动审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调取供应商资质文件、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委托第三方抽检、设置关键词屏蔽库等。”换言之,选品团队不能仅依赖商家单方承诺,而须留存完整的资质审核记录链——从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进口通关单据到授权经销证明,每一环均需形式审查+合理注意+动态复核。一旦缺失关键凭证或存明显矛盾(如检测报告日期早于生产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即推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亦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平台发布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欺诈销售行为,负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若选品方在预审阶段已发现商品页面宣称“治疗糖尿病”“替代胰岛素”,却未核查其是否具备药品或医疗器械资质,反而配合制作夸大功效的短视频脚本,则该行为本身即构成帮助侵权,可单独构成行政处罚事由,并强化其在民事赔偿中的连带责任份额。
归根结底,选品不是简单的“流量搬运”,而是商业信用的具象化交付。每一次点击“上架”,都意味着对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郑重承诺。资质审核绝非流程摆设,而是法律设定的风险防火墙。当平台将“快”凌驾于“准”,将“量”替代于“质”,将“免责条款”误读为“责任豁免”,终将在诉讼中直面法律的刚性校准。唯有将合规意识嵌入选品SOP全流程,以实质审核替代形式备案,以专业判断替代算法盲区,以全程留痕替代事后补证,方能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真正筑牢自身经营的法治根基。否则,所谓“严选”,不过是一纸空谈;所谓“推荐”,实为共担风险的法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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