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付费类种草中虚构导师资质被定性为诈骗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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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知识付费行业蓬勃发展,从职场技能到情感咨询,从考研辅导到中医养生,各类“导师”“专家”“大师”层出不穷。在流量驱动与资本助推下,“种草”式营销成为主流推广手段:短视频平台中衣着考究、谈吐沉稳的“李老师”宣称“985高校特聘讲师”,社交平台上“王院长”以“三甲医院退休主任医师”身份推荐私教课;某理财课程页面赫然标注“CFA持证+15年投行实战经验”,而用户付款后却发现所谓“导师”连证券从业资格证都未取得。此类虚构导师资质的行为,已不再仅是虚假宣传或民事欺诈范畴的问题——司法实践正逐步将其定性为诈骗预备行为,释放出强烈的法治信号。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传统观点认为,仅有资质造假尚不足以直接成立诈骗既遂,因课程内容可能部分真实,用户亦可能获得一定信息价值。但随着司法认知深化,裁判逻辑正发生关键转向:虚构核心资质并非孤立的“包装瑕疵”,而是整个诈骗链条的前置性、决定性环节。当“中科院心理所认证导师”实为高中辍学人员,“前新东方托福首席讲师”从未在任何教育机构任职,“十年AI算法工程师”简历中所有项目经历均系捏造——这些并非细枝末节的美化,而是系统性摧毁交易基础信任的“信用锚点”。用户正是基于对资质的信赖,才放弃比价、跳过试听、绕过理性评估,径直完成支付。此时,资质虚构已实质性地创设了诈骗实行行为所必需的“错误认识生成条件”,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紧迫危险性与现实可罚性。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7条明确指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虚构权威身份、专业背景,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多地判例印证了这一立场:杭州某知识付费公司运营总监张某,组织团队批量制作“清北博导”“卫健委特聘专家”等虚假身份,在小红书、抖音投放千余条种草视频,尚未实际开课即被公安机关立案,法院一审以诈骗预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深圳某情感咨询平台主理人林某,使用PS伪造心理咨询师登记证书及海外执业许可,在知乎发布37篇“真实案例复盘”,吸引218人预付课程定金共计86万元,终审裁定其虚构资质行为已使诈骗进入“着手实行前的最后准备阶段”,构成预备犯。

值得注意的是,该定性并不意味着降低入罪门槛。司法机关强调“情节严重”的限定标准:需结合虚构资质的权威等级(如冒用院士、国医大师明显重于虚构“某培训机构讲师”)、传播广度(单条视频播放量超50万或覆盖粉丝超10万)、资金规模(预收款达30万元以上)及主观恶性(是否形成标准化造假流程、是否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综合判断。同时,若已实际授课且内容严重背离承诺(如“AI训练营”全程播放录播网课、“法律咨询”由无资质助理代答),则直接升格为诈骗既遂。

当知识成为商品,信任便是最稀缺的货币。虚构导师资质不是“营销话术”,而是对知识尊严的践踏、对用户理性的蔑视、对行业生态的毒化。将其纳入诈骗预备规制,绝非严刑峻法,而是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盾、以预防性治理为矛,在诈骗结果发生前就斩断黑灰产的利益链条。消费者在点击“立即报名”前,不妨多问一句:证书编号能否在官网查验?所谓“从业经历”是否有公开履历佐证?平台是否公示师资真实信息?唯有当质疑成为习惯,虚构才失去土壤;唯有当法律亮明底线,知识付费才能真正回归“付费买知”的本义——而非沦为一场精心设计的信任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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