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探店种草未披露合作性质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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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与社交电商的迅猛发展,“达人探店”已成为消费者获取餐饮、美妆、服饰、文旅等消费信息的重要渠道。无数博主、KOL(关键意见领袖)、素人创作者穿梭于城市街巷,以“真实体验”“亲测推荐”为标签,用镜头记录用餐过程、试妆效果或入住感受,再辅以热情洋溢的口播与精心剪辑的画面,悄然完成一次“软性种草”。然而,在流量变现逻辑驱动下,大量探店内容实则源于商业合作——品牌方付费邀约、提供免费服务、赠送产品甚至定向脚本指导,但相关视频、图文却未作任何标注,既未声明“广告”“合作”“赞助”,亦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内容具有商业推广属性。这种刻意隐瞒合作性质的行为,已实质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广告。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列举了广告中禁止出现的情形,其中第三项为:“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真正规制此类探店行为的关键条款,实为《广告法》第二条与第十四条的体系性适用,尤其是第十四条关于“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强制性要求。司法实践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口径早已形成共识:凡以营利为目的,由广告主委托、支付对价,通过媒介向公众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即属于广告范畴;而达人探店若存在资金往来、资源置换、合同约定等合作事实,无论形式如何隐蔽,均应依法标明“广告”字样。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细化指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或其他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该条款直指当前泛滥的“伪装型种草”,彻底否定了“非广告话术”的规避空间。

现实中,诸多达人以“朋友推荐”“自费打卡”“纯属分享”等话术淡化商业动机,甚至刻意回避品牌露出、模糊价格信息、删除评论区质疑,营造出高度可信的“素人视角”。殊不知,这种策略性隐瞒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更破坏了广告生态的基本诚信底线。消费者基于对“真实体验”的信任作出消费决策,一旦发现所谓“探店”实为付费推广,轻则产生被误导感,重则引发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现实风险,进而削弱整个内容平台的公信力。某地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一季度通报显示,共查处达人探店类违法广告案件76起,其中83%因未标明“广告”被处罚,单案最高罚款达20万元,涉事账号被平台限流、暂停接单资格。

值得强调的是,违法责任并非仅由达人单方承担。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含以自身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均负有审核义务。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若未建立健全广告审核机制、未对高频合作达人实施分级管理、未在算法推荐中标注广告标识,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已有头部短视频平台因未落实“广告标识弹窗提醒”“合作内容强制打标”等技术措施,被监管部门约谈并限期整改。

治理乱象,不能止于个案处罚。亟需构建“平台自律—达人守法—监管穿透—用户监督”四位一体的协同机制:平台须升级内容识别模型,对含购物车、优惠券、定向话术等特征的探店视频自动触发广告标识;达人应主动签署《广告合规承诺书》,将“合作即标注”内化为职业准则;监管部门可建立“探店广告白名单”与“违规案例公示库”,提升执法透明度与威慑力;消费者亦可通过12315平台一键举报未标注广告,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归根结底,“种草”的生命力在于真实,“探店”的价值根基在于可信。当商业合作披上“素人分享”的外衣,它失去的不只是法律许可,更是受众交付的信任。广告法不是束缚创作的枷锁,而是守护公共表达边界的标尺。唯有让每一支探店视频都敢于亮明身份、坦然标注“广告”,内容生态才能从流量狂欢回归价值本位——毕竟,最动人的种草,从来不需要隐藏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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