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种草”已成为品牌营销的重要手段。从美妆护肤到美食探店,从数码产品到家居好物,大量博主、达人通过图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分享使用体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然而,在这股“种草经济”蓬勃生长的背后,一条不容忽视的法律红线正日益清晰——未标明“广告”字样的商业推广内容,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的商业性展示、推荐信息”纳入广告监管范畴;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利用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等进行商品、服务推荐、证明的,只要存在广告主委托、提供报酬或存在其他利益交换关系,即构成互联网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该规定并非新增义务,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的延伸落实——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实践中,不少博主误以为“自己用过、真心推荐”就不是广告;部分MCN机构以“软性植入”“内容共创”为由规避标注;更有甚者,将付费推广包装成“粉丝福利”“抽奖送样”,刻意模糊商业属性。殊不知,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逻辑已高度聚焦于实质重于形式。2023年8月,某头部小红书博主因在笔记中推荐某款祛痘精华,虽全文未提“购买链接”“优惠券”,但经调查确认其与品牌方签署推广协议并收取费用,且未在正文首行或视频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广告”,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7日内整改。类似案例在全国多地频发:杭州一美食博主未标“广告”发布探店视频,被认定为变相发布餐饮服务广告;深圳某数码测评账号因在B站视频中演示手机性能并植入品牌定制话术,却仅在评论区小字备注“合作”,被认定标注不显著,同样受到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显著标明”有明确标准。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广告”标识须清晰、易识别、不可删除、不可遮挡。文字广告应在正文开头或视频前3秒以不小于正文字号的字体标注;短视频不得仅靠口播提及,亦不可依赖背景音乐、弹幕或评论区补充;直播中则需在屏幕固定区域持续显示“本场直播含广告”提示。曾有主播尝试用“#合作”“#感谢支持”等模糊标签替代“广告”,被执法部门指出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这些表述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广告识别功能,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监管趋严的根本动因,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当海量“种草”内容真假难辨、商业动机隐匿于生活化叙事之下,普通用户极易陷入认知偏差:误将营销话术当作真实体验,将KOC(关键意见消费者)等同于独立第三方,甚至因过度信赖而遭受财产损失或健康风险。2022年某地消协数据显示,涉“种草”类投诉同比增长67%,其中近四成指向“虚假体验”“隐瞒合作”问题。法律强制标注“广告”,正是为了重建信息对称,让消费者在点击、观看、下单前,拥有一次清醒的“暂停键”。
当然,合规并非扼杀内容创意。事实上,越来越多优质创作者主动拥抱规范:在视频片头嵌入动态“广告”角标,在图文首段直述“本次为XX品牌邀约合作”,甚至将广告披露本身转化为真诚沟通的契机——“因为是合作,所以我更会如实记录所有优缺点”。这种坦荡反而提升了公信力与长期价值。平台方亦同步升级技术治理,如小红书上线“报备笔记”强制标注系统,抖音优化广告内容识别算法,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走向专业自律。
归根结底,“种草”不应是蒙眼狂奔的流量游戏,而应成为建立信任的理性桥梁。当每一则带有商业意图的内容都敢于亮明身份,当每一次推荐都经得起真实性的检验,种草经济才能真正扎根于诚意与责任的土壤。法律从不反对推广,它只是要求——请先告诉用户:这是一则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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