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下内容电商与社交平台深度融合的生态中,“种草”早已超越简单的分享行为,演变为一种具有显著商业属性的内容营销方式。博主、达人、KOL通过图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推荐商品,引导粉丝消费,其影响力甚至可直接撬动品牌销量。然而,当“种草”行为裹挟着流量红利高速奔袭时,一个被长期忽视却日益凸显的法律风险正悄然浮现:未对所推荐商品开展必要的资质审核,可能使内容创作者个人账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即利用自身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强调:“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极为关键——它并非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而是明确将“荐证者”纳入责任主体范畴。而现实中,大量种草内容虽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若具备“明示或暗示推荐意图+获取经济利益(如佣金、坑位费、免费样品等)+影响用户购买决策”三重特征,司法与监管实践中普遍认定其构成“广告荐证行为”。例如,某美妆博主在小红书发布笔记称某款“美白精华”“七天淡斑”,实际该产品未取得国产特殊化妆品备案号,亦无功效评价报告支撑;又如某母婴博主在抖音直播中力推某进口益生菌粉,未核查其是否具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及境内代理商资质,后该产品被查实为非法添加违禁成分。一旦发生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时,均会追溯至荐证环节——资质审核义务是否履行,成为划分责任边界的核心标尺。
值得注意的是,“应知”标准在司法裁判中已被实质性强化。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指出:“利用网络直播发布广告的,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查验并保存广告主的真实身份信息、商品和服务的合法证明文件。”这意味着,即便博主声称“不知情”“只是转发品牌方资料”,只要所涉品类属于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婴幼儿用品等高风险领域,法律即推定其负有主动查验义务。未索取并核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等法定资质,即构成“应知而未尽审慎义务”,难逃连带担责。
更需警惕的是,连带责任的后果远不止行政处罚。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可直接将博主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品牌方一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惩罚性赔偿等;在刑事风险层面,若种草行为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且博主深度参与选品、定价、售后协同,甚至共谋虚构功效,则可能被追究共同犯罪责任。近年来已有数起判例显示,头部达人因持续推广无证医美针剂,最终被判令与上游供应商承担全额连带赔偿,个人名下资产被强制执行。
因此,“种草”绝非免责的流量游戏。每一次点击发布键前,都应是一次合规自检:所荐商品是否属特殊管理类别?核心资质是否在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可查?功效宣称是否有检测报告或文献依据?合作方是否提供完整合规材料并签署书面承诺?建议建立基础选品台账,留存资质文件截图、沟通记录、样品验收凭证等证据链。平台算法再智能,也无法替代创作者自身的法律敬畏;粉丝信任再炽热,也不能成为规避审慎义务的理由。
当种草从兴趣分享升维为职业行为,资质审核便不再是可选项,而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守住这条线,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守护,更是对自身账号生命力与职业声誉最根本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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